北京停车立法三大难题待解
近期,北京市人大相关负责人频繁前往五棵松、南锣鼓巷等地对停车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此前就明确提出,北京将在年内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虽然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对外征求意见,但管理条例牵扯各方面利益,立法道阻且长。从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土地资源紧缺、路侧停车收支混乱、对社会资本开放程度存争议等问题就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在交通委近期连续两次对停车立法进行调研时,就此进行重点考察的同时,也倒逼问题加速解决。
土地资源紧缺
日前,由北京市人大多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调研组来到了五棵松地下停车场,重点了解地上与地下产权分别明确的办法、程序,就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下,发挥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优势,解决城市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发展的矛盾,实现绿地+商建+公共停车位建设的土地复合利用模式进行了论证研究。而在本月初,调研组还对东城区南锣鼓巷南口区域配套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重点就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建设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进行了研究。
不过,在北京鼓励建设停车场的同时,停车场预留位置规划不足、土地资源紧俏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上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机动车人均保有量较低,社区内部与周边基本按照每2-3户家庭配一个停车位的标准来建设停车场,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几乎每个家庭都拥有一辆机动车,原有规划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停车需求。
但与此同时,北京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原本没有被规划用于建设停车场的土地多已经被开发用以建设商场、社区、工厂等,要想再重新划拨或出让这些土地,原有运营方是否愿意出让土地开发权,对土地上建筑清理和搬迁产生的费用是否将由社会资本负担,都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对此,调研组本次重点了解的“地上与地下产权分别明确”或将成为解决办法之一。程世东解释说,此前我国同一块土地只能出让给一个主体,例如一块土地已经被开发为广场时,土地下的产权也属于广场开发企业。但现在北京将土地分层出让给不同主体,例如在保证地上广场安全性的前提下,地下10米可以被开发为停车用地。
路侧停车收支混乱
在就土地资源紧缺问题进行调研之后,调研组又来到了鲁谷路,在现场查看了地磁和视频桩两种模式的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试点开展情况,就路侧停车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现收支两条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路侧停车电子收费一直是停车立法的重头戏之一。今年1月,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在“市民对话一把手”访谈节目中就表示,北京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未来,北京会在路面安装地磁或视频桩,通过拍摄车牌号等方式,感应车主的停车时间、位置和时长,相关信息会自动换算成应付金额,车主可以通过手机或刷ETC卡付费。
不过,目前电子收费也面临用户恶意逃票、社会运营方收支混乱的风险。程世东表示,在五年前,我国停车电子收费的技术还没有那么发达,虽然投入了“咪表”,但使用的还是比较原始的手动刷卡方式,如果车主有意逃费,不按照实际停车时段,提前刷卡伪造停车记录,就可能导致收费方的损失。
而在收支混乱方面,程世东还透露,北京在推行停车电子收费的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和车主双方,而是引进了社会资本参与,在技术不成熟、车主有意逃费和监管不力的三大原因作用之下,在推行电子收费后,社会资本很有可能亏损严重,没有继续运营的动力,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停车费账目不明晰,收入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北京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王炯此前也公开表示,目前北京路侧停车位大多是委托经营,且小规模公司居多,仅朝阳区就有80多家停车管理企业,公司小就易发生管理不规范,企业在经营服务上存在问题,在收费上也存在问题。
对社会资本开放程度存争议
长期以来,北京的停车资源对社会资本开放程度不一。目前,商业区的停车位已经基本交由社会资本运营,除了驻车换乘停车场、占道停车场之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办理停车收费相关手续。此外,路侧停车收费也允许交由社会资本运营,或给予企业特许经营权。不过,社区的停车位是否要交由企业运营,是否要向社区以外的市民开放,目前尚未达成一致。
日前,调研组前往前圆恩寺胡同,就老旧小区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就开发地下空间解决老旧小区停车资源不足,开展社会自治解决老旧小区停车秩序乱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有专家指出,目前北京部分小区时常出现白天车位空闲、夜间停车困难的情况,由于业主白天出门上班,小区出现大量空闲停车位,而晚上下班后车辆却可能无处可停,如何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成为问题的关键。如果这部分白天空闲的车位能向周边写字楼等开放,势必将有效缓解停车难题。
然而事与愿违,该设想甫一提出,就遭遇了重重阻拦,居民小区业主组成了最大的反对声浪。 据了解,我国现有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业内分析认为,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是归业主共有,因而居民小区车位对外开放,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能够同时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且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将小区车位对外开放。而就目前北京的情况看,多数业主并不愿意将小区内停车位向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