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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银川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2006年制定条例时,银川市小汽车共有18万余辆,截止目前,银川市小汽车达到65万辆,外来和过境机动车每天约3万辆。而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仅有921处,停车泊位12万个,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停车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需要。为此,修订条例是推动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必要制度保障,也是破解当前“停车难”问题的必要途径。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条,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在增加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

根据《条例》,停车费收费标准由银川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遵循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场、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分时段分地区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等原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补足停车泊位。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条例》规定,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停车。

此外,针对停车配建不规范、侵占公共停车资源等问题,《条例》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配建停车场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