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鼓励社会投资建停车位 每个泊位奖补2万元
记者28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即日起,社会资本在二环路(含)围合区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桥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区域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奖补2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停车设施供给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意见》,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用区域范围包括道里、南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的建成区。社会资本可通过PPP(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方式,即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即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立体停车场建设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于新建广场、公园绿地、中学学校操场,符合规划条件且具有停车需求的,原则上应同步规划地下公共停车场。在中学学校操场地下空间规划公共停车场的,应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同时具备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场总泊位数量的10%;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停车诱导系统;在本意见实施后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新增停车场,并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变用途重新恢复的停车场)的条件可享受优惠保障政策。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对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公共停车场的,给予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对计划内非PPP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建设人财政资金奖补。按照停车场建设急迫性,一类区域奖补:对二环路(含)围合区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桥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区域,按上限额度给予奖补;二类区域奖补:对三环路(含)围合区域以内、一类区域以外,按上限额度的75%给予奖补;三类区域奖补:对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限额度的5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额度标准为对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对通过机械设备安装的简易地上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对配建超出上限标准10%以上部分,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对闲置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对屋面平面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对换乘地铁区域建设的平面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各区负责向市建委提出奖补申请,经市建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区财政局,由各区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投资建设人。
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在停车场建(构)筑物、设施等附着设置不高于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弥补停车场经营收益不足。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中型停车场规模(少于等于300个泊位)以下的周边200米范围、大型停车场规模(多于300个泊位)以上的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设占道停车场。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此外,建设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并自逾期之日起进行罚款。投资企业在获得财政奖补资金时,要签订承诺书保证停车场不改变用途,如发生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全额退还财政奖补资金。退还资金由各区负责追缴。
相关资料: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公众服务、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供换乘地铁服务的300个泊位(含)以上平面停车场和屋面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数量超出配建规定要求上限标准10%(含)以上,集中成片、独立出口、不对外出售,且超出部分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其他类型公共停车场。
自有用地是指哈尔滨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退线空间。(中国经济网)